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预算管理规定(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预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预算管理行为,有效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加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完整性、真实性和绩效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体制。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112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审查和批准学院预算草案,按规定报董事会审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调整方案;审议、批准重大预算管理违规单位和个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预算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日

常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长办公会对学院预算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审查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预算管理规章制度草案、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重大预算调整草案等。

(三)签发院长办公会批准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和上级批复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签报财务决算和向上级报送的各种日常财务报告。

(五)督促落实各项收支预算,召集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经济责任制度规定权限内的预算调整方案。

财务部作为学院预算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权为:

(一)起草学院预算管理有关制度草案,提出相关制度完善建议。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学院预算草案。

(三)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按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把学院预算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实施预算管理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院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交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部门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报表。

各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按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预算建议。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在保证基本支出的同时,根据财力兼顾项目支出的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安排要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首先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院收入预算统一管理,全部支出纳入学院支出预算统一安排。

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五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

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如下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

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十条 支出预算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的资金支出计划。

第二十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每年10月份由财务部向全院各单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任务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草案,在规定日期前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对各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主管部门,提交学校常委会董事会讨论审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常委会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院长的指示,下达各单位具体预算。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校常委会董事会批准下达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

学院收入预算相关的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严禁设置“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获批准之前,经院长同意可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先行安排必须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经费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情况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明确项目定额的、确保的项目不得进行调整;三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四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并提出调整建议后报院长审查,院长依据经济责任制度审批权限的规定直接批准或召集院长办公会或提交学校党委常委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需要调整增加项目预算支出的部门,首先要确定该项目是否属非正常的、以往年度没有的、临时增加的、没有可比性的。需以书面形式论证其实施的必要性,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初审后,在学院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调整建议报院长审查,院长依据经济责任制度审批权限的规定直接批准或召集院长办公会或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院长依据经济责任制度审批权限的规定直接批准或召集院长办公会或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凡未列入预算开支的项目一律不予支出或预借,不可以先支出后办理追加指标手续。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财务部应依照上级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报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院编制的决算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决算须经院长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制度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