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经济责任制度 (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经济责任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财务经济工作,严肃财经工作纪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院长办公会在财经工作中行使决策权,重大财经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和专家咨询制度,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重大财经事项在审议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学校常委会讨论审定。院长办公会审批5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批学院预备费在5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各项支出。超过20万元的报学校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批院内财经管理制度、分配办法和奖励政策等经济事项。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论证和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议、论证需提交学校常委会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学院管理层次分别为院长、其他院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部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会计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

第八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二)负责学院办学资金筹措领导工作,审阅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批学院预备费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支出。

(五)审批5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

(六)审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且不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批的各项支出。

(七)负责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工作,督促分管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及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负责审签学院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重要财务管理制度。

(九)审核重大经济事项并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查。

(十)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依法奖励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第三章 其他院领导经济责任

第九条 协助院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经工作,负责分管各类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

(二)审批分管部门2万元以下的各项开支,超过2万元(含)的报院长加批

(三)学生活动费、班费、勤工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实习经费等项目由各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四)各项目的主管院领导对所分管项目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维护分管部门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六)参与研究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学院基本建设计划、重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等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

(七)参与审定学院年度预算,并督促分管单位严格执行学院的预算方案。

(八)负责对分管单位的预算追加项目进行初审,并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并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对本单位经济事项所涉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三)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接受学院财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五)保证本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上缴学院统一账户,严格禁止“小金库”,杜绝资金外流。

(六)负责本单位经费开支的审批,并对各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七)对实验室耗材、低值易耗品以及学生实习所需用品必须按照学院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教学计划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询价并报批后才能购买。能集中采购的必须集中采购,严禁人为拆分行为。

第五章 各项业务经办人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人须对所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最终负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二)认真执行学院各项财经制度及财务报销规定。

(三)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四)对大批同类物资、材料、耗材、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询价并报批后才能购买。严禁人为拆分行为。

第六章 财务部主任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主持学院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

二)组织建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调整院内财经政策。

(三)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平衡。

(四)合理管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发挥资金时间价值。

(五)审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确保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完整。

(六)协助分管资产副院长维护学院各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院资产流失。

(七)审查学院重大支出项目。

八)加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3千元(含)以上的开支。

(九)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可提请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办理。

(十)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人员的变动负审核责任。

(十一)负责制定财务部岗位责任制。

第七章 财务部副主任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协助主任做好全院财务工作及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参与学院财经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加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开支。

(三)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

(四)对财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提出合理建议。

(五)参与学院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学院决算编制工作。

(六)负责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审工作,监督和规范院内收费行为,落实学院资产的核算、核查工作。

(七)负责落实对二级部门财务管理的具体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章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依据《会计法》规定行使会计职权和履行会计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各项财务工作。

(一)正确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二)按照会计业务要求,全面掌握本岗位要求的财会知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对本岗位要求的业务正确处理并负具体责任。

(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监督,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摘要简明、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四)按照银行关于现金、信贷的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资金结算工作。

(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做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六)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保证其完整性。

(七)监督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维护财经纪律。

(八)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及部门、单位负责人超越审批权限的各项开支,对违规行为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章 相关责任人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对由本单位管理的学院年度预算经费项目有审批权。单位自有资金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有资金的使用有审批权。各科研课题(包括纵、横向)主持人对本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有审批权(上述具有审批权的人员以下统称经费审批人)。经费审批人对审批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经费审批人不得审批本人直接支出的经费。

第十六条 餐费需满足学院对餐费报销的三个条件才能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报销餐费时,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并从其招待费内列支,同时相应减少该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指标。

(二)日常公用经费不允许列支招待费。

(三)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科研经费中支出餐费时,需经费审批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外埠餐费及商场购物发票,一般不予报销。工作原因确需在外埠宴请招待或商场购物时,除经费审批人批准外,还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上述各级领导的审批,不改变学院对各类经费使用与报销的管理规定。

第十章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一)各级经济责任人和各级财会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相关行业政策、学院财务制度等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

(二)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学院相关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落实经济责任制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的考核工作要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且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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