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石铁大方财[2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石家庄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一),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任务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表1:
表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 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 及相当职务 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 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 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调整后的差旅费住宿标准是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新规定执行后,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会议、培训、实习等差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含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
会议(含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会议(含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下述原则办理: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一律不再支付;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前述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的食宿费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司机长途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司机出车,到石家庄市外且城市间距离≥100公里,可报销出车长途补助费,不得另外再报其他补助。
长途补助费标准:大型车100/天,中型车80/天,小型车60/天。
第二十二条 司机报销长途补助费时须附《派车单》。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使用教育经费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如部门负责人出差,则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学院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根据经费项目的性质,按上述对应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报销飞机票需提供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应当从严控制。使用教育经费的,严禁使用私家车出差。
自带交通工具出差,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纪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及相关证明材料。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发放市内交通费补贴,不报销车辆维修费及保险费等开支。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丢失原始票据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丢失车(船)票的,应提供网上订单或同行人员签字证明,经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后按实际发生的票价报销,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不予报销;丢失其他发票的,应取得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出差审批单》、《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以及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的,还须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费、培训费等凭证。
第三十条 司机报销长途补助费时应提供《派车单》、《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车辆全程过路过桥费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纪检部门按规定给与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常驻地”指石家庄市所属辖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出差审批单
附件二: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一: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出差审批单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 |
职务职称 |
所属部门 |
|||||||||
项目名称 |
项目代码 |
||||||||||
出差事由 |
|||||||||||
出发时间 |
年 月 日 |
返回时间 |
年 月 日 |
出差地点 |
|||||||
交通方式 |
往返路线 |
||||||||||
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意事项: ①此表出差前审批,为报销差旅费必备原始凭证。如出差人员较多,可在备注栏或另行用纸提供全部出差人员姓名与职称情况; ②此表内容的真实性由经手人、验收人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此表作为报销差旅费附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③按照资金管理权限,批准单位领导是指:管理项目资金来源的“一支笔”或负责人,如活动涉及“一支笔”或负责人本人,应由主管部门的校领导签字。 |
||||||||||
附件二:
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
|||||||
单位: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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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 |
|||||
厅局 |
其他 |
厅局 |
其他 |
||||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
|||||||
1 |
石家庄(省会城市) |
450 |
350 |
||||
2 |
张家口市 |
450 |
350 |
7-9 |
675 |
525 |
50% |
3 |
秦皇岛市 |
450 |
350 |
7-8 |
680 |
500 |
50% |
4 |
廊坊市 |
450 |
350 |
||||
5 |
唐山市 |
450 |
310 |
||||
6 |
沧州市 |
450 |
310 |
||||
7 |
衡水市 |
450 |
310 |
||||
8 |
邢台市 |
450 |
310 |
||||
9 |
承德市 |
450 |
350 |
7-9 |
580 |
580 |
25%-66% |
10 |
邯郸市 |
450 |
310 |
||||
11 |
保定市 |
450 |
350 |
||||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
|||||||
1 |
北京市 |
650 |
500 |
||||
2 |
天津市 |
480 |
380 |
||||
3 |
山西省(太原) |
480 |
350 |
||||
4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460 |
350 |
||||
5 |
辽宁省(沈阳) |
480 |
350 |
||||
6 |
大连市 |
490 |
350 |
7-9 |
590 |
420 |
20% |
7 |
吉林省(长春) |
450 |
350 |
||||
8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450 |
350 |
7-9 |
540 |
420 |
20% |
9 |
上海市 |
600 |
500 |
||||
10 |
江苏省(南京) |
490 |
380 |
||||
11 |
浙江省(杭州) |
500 |
400 |
||||
12 |
宁波市 |
450 |
350 |
||||
13 |
安徽省(合肥) |
460 |
350 |
||||
14 |
福建省(福州) |
480 |
380 |
||||
15 |
厦门市 |
500 |
400 |
||||
16 |
江西省(南昌) |
470 |
350 |
||||
17 |
山东省(济南) |
480 |
380 |
||||
18 |
青岛市 |
490 |
380 |
7-9 |
590 |
450 |
20% |
19 |
河南省(郑州) |
480 |
380 |
||||
20 |
湖北省(武汉) |
480 |
350 |
||||
21 |
湖南省(长沙) |
450 |
350 |
||||
22 |
广东省(广州) |
550 |
450 |
||||
23 |
深圳市 |
550 |
450 |
||||
24 |
广西(南宁) |
470 |
350 |
||||
25 |
海南(海口) |
500 |
350 |
11-2 |
650 |
450 |
30% |
26 |
重庆市 |
480 |
370 |
||||
27 |
四川省(成都) |
470 |
370 |
||||
28 |
贵州省(贵阳) |
470 |
370 |
||||
29 |
云南省(昆明) |
480 |
380 |
||||
30 |
西藏(拉萨) |
500 |
350 |
6-9 |
750 |
530 |
50% |
31 |
陕西省(西安) |
460 |
350 |
||||
32 |
甘肃省(兰州) |
470 |
350 |
||||
33 |
青海省(西宁) |
500 |
350 |
6-9 |
750 |
530 |
50% |
34 |
宁夏(银川) |
470 |
350 |
||||
35 |
新疆(乌鲁木齐) |
480 |
350 |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