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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科研经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上级单位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院科技处、财务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职责。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项目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动态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科技处应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其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财务部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来源:

(一)院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五条 我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进账后,学院提取2%科研项目管理费,由财务部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学院院内专项科研资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经费本管理。科研经费到账后,科技处负责区分科研经费性质填写“入账通知单”,并发放科研经费使用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和使用,财务部负责项目编号并单独建项目账进行核算。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将依法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后可开具税务发票,财务部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九条 我院与外单位一起作为乙方联合申报的课题,经费到账后,可以按照合同,向联合承担单位转拨研究经费。对于合同规定的转拨经费,学院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 我院单独作为乙方承担的科研课题,学院全额收取管理费。如需其他单位协助,要向协作单位转拨经费的,须与协作单位签署科研协作合同,由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财务制度使用,根据项目的进展程度情况,合理匹配开支。

第十二条 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对科研经费开支进行如下分类:

劳务费:项目所需的临时工工资、专家咨询费、答辩(鉴定)评审费、本科生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等。劳务费的列支比例,在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中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合同中无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15%,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30%;学院院内专项科研资金项目不得列支劳务费。

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等。

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

协作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单位协作承担的实验、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实验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和差旅补贴。

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以及课题鉴定的会议费用。

业务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印刷费、版面费、办公用品等。

业务招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科研项目按经费预算执行。

车辆维持费:使用车辆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科研经费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报销。

其他费用:上述以外的与课题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科研经费开支的管理,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属于应纳税范围的,要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技处办理“科研项目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科技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科技处将通知财务部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直至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院财务部统一办理。财务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转移或挪作它用,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符合学院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发展要求,对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和今后争取科研项目能发挥较好作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学院按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纳入学院统一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课题组需提前论证和申请,经科技处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购买;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或成批10万元(含)以上,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招标采购;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招标采购工作由项目组牵头,资产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完成

第十九条 完成购置后,提供相应的购置合同及发票,仪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须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设备点验;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购置者个人优先使用。

第五章 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完成鉴定或结题后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作为课题组的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系部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共同商定相关业务及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离开学院后,其以“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院内(未调动前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签字。校内科研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报销时,需由科技处处长签字。并由学院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报销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应由科技处处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单张发票超过2000元必须银行转账。不允许违规使用收据或发票,填用的收据或发票应内容齐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发票、财政收据等报销单据,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分类粘贴,每类报销单据贴在一张票据粘贴单上。

第二十九条 报销单据粘好后,应认真填写票据粘贴单所列内容,待办完相关签字手续后,持科研经费卡到财务部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