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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修订)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学生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修订)

方财字[2010]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收费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 收费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学生收费的原则: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如遇收费标准调整,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河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财务部应承担的工作

1、组织、协调、管理学生收费工作,并及时将学费、住宿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2、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用、开具(打印)、分发及票据存根的存档等,收费票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

3、通过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收取学费、住宿费,并打印收费缴款书。

4、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辅导员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情况。

第八条 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应承担的工作

1、新生入学前,教务处将新生花名册送财务部;同时,招生办将新入学的职工子女名单(含石家庄铁道大学职工子女)送财务部备案。

2、教务处、学生处应及时将学籍变动(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学生的批准文件送财务部备案。

3、教务处应在暑假放假前十天向财务部报送新学年老生返校时间、名单、人数、班级、学号及相关变化情况。

4、学生处应在暑假放假前将各住宿楼的人员名单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应承担的工作

现场收费时, 安全保卫部要积极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收费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新生收费。财务部根据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进行收费初始化.新生入学可按下列办法交费:

1、在报到日前按规定时间把学费、住宿费存入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学院为其办理的银行卡中,由学校集中银行代扣交费。

2、无法划款代扣交费的学生,可在报到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缴纳方式采用现金或POS机划卡交费形式均可。

3、代扣成功的,新生所持的报到卡印有“银行已代扣”字样,到其所属辅导员处领取“收费缴款书”;未能代扣成功的,持新生报到卡现场缴纳学费、住宿费,财务部门打印“收费缴款书”。然后新生凭“收费缴款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在校生(老生)收费。在校生应在每学年初按财务部统一规定的时间交纳学费。具体规定如下:

1老生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之内,将学费、住宿费款项存到学院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卡内,银行卡如有变动,学生应在暑假前及时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和新银行卡到财务部进行更改登记。

2、财务部通过银行统一代扣,代扣成功后打印 “收费缴款书”,并将 “收费缴款书”发放到各辅导员处;

3、没有扣划成功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应在开学后一月内及时到财务部交费。

第六章 困难学生救助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学生处审核,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缓交期期满,仍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按第九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包括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七章 本院职工直系子女的收费处理

第十四条 本校职工子女入学收费。

1、凡本院职工直系子女,收取学费的30%不予折减(用于奖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等返还学生部分);其余70%减半收取。

2、凡本院职工直系子女在学生宿舍占有床位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全部住宿费。

3、本院职工子女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时,须持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本院职工直系子女证明和户口薄,财务部方可办理学费减免;石家庄铁道大学职工子女入学须有我院招生办提供与省考试院核对后的文件证明

第八章 学籍变动时的退费处理

第十五条 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报到前预缴当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学院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院应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九章 学生欠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按规定交费者不予学籍注册。未注册者擅自参加该学年教学过程和考核,其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财务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毕业生名单,对毕业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对尚未交清费用的毕业生,有关部门暂缓为其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对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暂缓为其办理调档手续。

第十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的管理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1、财务部为办理助学贷款学生提供我院开户信息(开户名、开户行名称、开户账号等)。

2、助学贷款确认日期以收到银行汇款票据当日的日期为准。

3、对于欠费学生按照已收到的助学贷款金额开具“收费缴款书”;对于已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经财务部以及该生辅导员确认核实并由辅导员出具书面证明之后,按到账的助学贷款的金额全数返还给该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