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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 设备、物资(含图书)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

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

设备、物资(含图书)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

方财字【2009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学院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名义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有关监督部门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规则

第六条 学院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设备、物资采购招标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党委书记和主管教学、科研、后勤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后勤保障部、财务部、教学部、综合监管部负责人组成。根据采购标的不同,办公室分别设在院办公室、后勤保障部、教学部和图书馆。评标小组由主管院领导、院办公室、后勤保障部、财务部、综合监管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以及若干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 原则和重大问题决策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表决决定,要求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开会,且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视为通过。

第八条 评标小组负责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评标小组决策时,要求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同意人数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视同通过。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范围:经学院批准的设备(含软件)、物资(含图书)购置计划,凡单价估计在5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批量购买总估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物品的采购,都必须实施招标采购。

对价值较低的零星急用物品,可利用已建立的产品信息系统,多方查询择优采购。

对计划之内的品种较分散的,同类物品采购数量较少或生产厂家不多的设备、物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主管部门、财务部、综合监管部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共同参加进行集体采购。

对计划之内品种较集中,同类物品采购数量较多,购买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物品,由购买部门会同财务部、综合监管部的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并由综合监管部按品种定期汇出采购指导价。(见附表)

第十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单位现场查勘。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或个人不得透漏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情况(如标底)。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部门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不得采取串通、陪标等方式,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有本条所列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时间、地点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投标文件及开标过程记录应由招标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单位并做出书面评标报告,上报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较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招标文件有要求,中标单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部门或个人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或者透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对招标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面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招标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前面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投标单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取消其担任招标小组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部门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单位不按照与招标部门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部门可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诉著司法机关进行解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条款由综合监管部负责解释(综合监管部未成立前,暂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