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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 废旧资产、物资处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

废旧资产、物资处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方财字【2008110

第一条 废旧资产、物资处置是指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各使用部门处置废旧资产、物资,须向院资产领导小组报告,由院资产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履行审批手续,由财务部监督执行,未经资产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物资处理,应待财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处置废旧资产、物资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原因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2、被处置废旧资产、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条 处置废旧资产、物资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四条 处置废旧资产、物资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应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加强废旧资产、物资处置的管理,制止废旧资产、物资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资产、物资流失,维护资产、物资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废旧资产、物资。擅自处理废旧资产、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报废。

1、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物资,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废。资产报废的范围,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报废;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

2)技术落后,消耗高,效率低,属于淘汰产品;

3)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不符合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和使用价值;

5)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6)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值或接近新购价值。

2、报废的资产、物资审批后,经由资产小组批准办理销账手续,在财务部的监督下,报废的资产、物资可做教具或修理拆件使用,入库建账。无利用价值的进行公开招标作价处理,收回残值上缴学院财务或补充学校仪器设备费。

3、修缮项目中,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督施工方进行旧料回收。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能再利用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倡旧料再利用,可按预算价(或市场价)的10%-15%计入结算,并在结算中注明。凡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计入结算的,一经查出,按计入材料价值的两倍从结算中扣除。不能利用的旧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就地封存,待工程完工后集中处理上交财务。

第七条 此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试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