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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石家庄铁道大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涉及: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计价、折旧年限及方法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院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家具、院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院长报告。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

(二)负责拟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三)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规范组织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调配及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材料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五)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薄,按年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固定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登记有关固定资产的明细记录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附件、辅料、说明书等负有保管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构建计划,参与资产的可性行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二)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三)当本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移交人应将固定资产以及所保管的固定资产的附件、辅料、说明书、点验单等相应资料一并交给接收人,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上级拨入或学院自行购置、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型:

(一) 房屋及构筑物;

(二) 专用设备;

(三) 通用设备;

(四) 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档案;

(六)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购建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授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及资产配置定额,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提交财务部纳入下年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及时通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固定资产的检查验收。主要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

(三)学院新购置的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接受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四)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主管院领导、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及使用单位等参与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五)验收不合格或是未验收资产,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对不合格资产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向有关责任人提出索赔、退货。

(六)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对新增固定资产清点验收完毕后,及时制作“设备仪器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三联,标明列出新增资产的名称,单价,购入时间,使用部门等一系列明细,须由主管院领导、经手人、使用单位主管及保管员签字确认。其中:点验单第一联由点验人员留存,第二联交由财务部门记账,第三联由保管员保存。

(七)财务部门在收到点验人员的点验单后,方可对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结算并及时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财务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账务处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负责资产的统计分析。财务部门、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实物。

第七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由有关负责人验收清点其保管资产无误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资产调剂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各部门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或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四)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负责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方学院财务部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方财字[2007]96号)同时废止。